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管理规范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整体开发、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监督执行情况。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市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全市劳动标准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负责部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信息及分工
戴锡生同志:主持局党委全面工作,分管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
张立军同志:主持局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财务和基金监督处、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
薛忠良同志:分管公务员管理处、军官转业安置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和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工作。
徐达增同志:分管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人力资源市场处、市人才服务中心、市人才市场、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凌建民同志:分管规划与信息化处、养老保险处(农村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市民卡服务中心)、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徐炯明同志:分管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职业能力建设处、无锡技师学院、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市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技工培训教学研究室、市职教统筹经费征收办公室、市人事考试中心。
褚一波同志:负责劳动保障权益维护、信访稳定综合工作,分管劳动关系处(农民工工作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胡 逸同志:分管人才开发处、国际交流合作处、人才培训处、市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市人才信息与技术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科学研究所。
王文芯同志:负责局纪检监察工作、专门办工作,分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工资福利处,协助戴锡生同志分管机关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
袁建生同志:配合分管领导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
刘正焕同志:配合分管领导参与“530”计划的实施及人事科研方面的工作。
施明清同志:配合分管领导参与信访稳定综合工作。
吕纪象同志:配合分管领导参与专门办工作。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处室职能
(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实物资产管理、后勤接待、行政事务协调等工作;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稳定工作;承担部门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牵头组织部门综合调研工作;承担部门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事业发展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报刊、杂志编辑工作,联系相关学会;负责局调研员、副调研员日常工作的协调与服务。
(二)规划与信息化处
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系统信息管理及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和安全保障系统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承担部门各类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审核确认工作;牵头组织对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
(三)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负责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组织综合性立法事项的论证和调研;承担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清理、评估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听证和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法制学习、培训工作,制定部门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职责;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
(四)财务和基金监督处
负责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各类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政策;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办市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年金业务备案工作;承担部门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部门及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人才开发处
拟订全市人才相关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才资源开发的调研、分析和预测工作,制定全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负责拟订市人才发展资金专项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才信息统计工作;指导、协调离退休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市“530”计划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就业创业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牵头组织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的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本市就业管理政策;拟订促进就业创业专项经费预算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全市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政策、规划;拟订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创业载体中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的规划与建设管理;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
(八)公务员管理处
拟订公务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办法,指导监督全市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的执行;编制下达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计划;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和奖励表彰活动;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任免人员及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员的具体事宜;负责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备案工作和年度考核奖的审核工作;负责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市直及市(县)、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政策、规定;拟订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并协调落实,组织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工作,贯彻执行省下达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驻锡部省属单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方针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调随迁及现役军官随军家属安置等工作;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政策和实施办法;拟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相关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牵头组织军队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完善全市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制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全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国际交流合作处(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办公室)
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承担全市外国专家奖励工作;拟订外国专家来本市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的筹措及审批管理工作;建立国外智力引进服务体系;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的立项、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使用国家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市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指导留学人员创业园、外国专家创新创业园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部门和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报批工作;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
(十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市属并指导和监督市(县)、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招录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解聘辞聘等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奖的审核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政策规定;编制和下达全市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进人计划,负责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派及其配偶探亲审批工作,负责有关人员政策性安置工作及其配偶随迁的审批工作;承办市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人才引进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办理工作。
(十四)人才培训处
拟订与产业、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能力标准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培训工作;制定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转业军官(上岗前)等各类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专业证书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境)培训的组织实施;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
(十五)劳动关系处(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综合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工作;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负责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报批并组织实施,审核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参与审核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等工作;负责全市劳动标准工作,并对实际情况监督检查;参与劳动模范的推荐、评定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在本市的贯彻落实情况,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协调、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办理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六)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承担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和参加工作时间的核定工作;负责市管领导干部退休手续办理工作,负责市直及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审核工作;负责市直及城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审核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工作;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办理工作。
(十七)养老保险处(农村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拟订全市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基数调整、基金征缴、个人帐户管理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市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方案;核定全市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名录,核定市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从事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年限;指导开展企业年金工作,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拟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
(十八)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医疗、生育保险的地方性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办法;拟订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规划布局和资格条件,制定定点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资格认定、年度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的情况;负责市区实行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对象确认工作;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
(十九)工伤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的地方性法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基金管理等政策;拟订工伤保险的药品、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并建立年度审核制度;负责工伤受理、调查和认定工作;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组织实施因工致残程度、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并对鉴定专家库进行管理;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并组织处理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行公务证书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聘任仲裁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
(二十一)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部门干部队伍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部门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工作;牵头组织部门内部考核工作;承担全市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组织工作;负责部门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群团工作;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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